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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宅小区发展快 物业管理要跟上

浏览次数:750 日期: 2016年4月19日 07:37


住宅小区发展快
物业管理要跟上

随着经济发展,作为清远中心城区的清城区和清新区,其房地产业发展尤为迅猛。一个个楼盘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,处处建起了小区。随之而来的是小区内的物业管理问题也越来越凸显。物业管理在推进住房商品化、美化居住环境、改善城市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。然而,随着物业管理服务范围的扩大,物业纠纷日益突出,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,妨碍和谐社会建设,不利于社会稳定。



笔者分析认为,目前引起物业纠纷的原因很多,既有立法不到位、制度不衔接,也有居民消费观念滞后等。由于法规不完善,有些开发企业对一些历史遗留问题采取能拖就拖、能省就省、能不解决就不解决的策略。工程完工,开发企业撤走后,问题都甩给了物业管理企业,从而造成了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诸多纠纷。



按照《物业管理条例》规定,全体业主组成的业主大会是小区物业管理的决策主体。物业企业作为服务的提供者,必须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开展工作,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,这是规范的物业管理工作体制。但据笔者了解,目前在市区众多住宅小区中,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仅占少数,有的业主甚至不知道有这么一回事。



当前的物业服务标准不够量化、细化,也是引发物业纠纷的焦点。物业管理法规滞后,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标准和收费标准尚未完善,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缺少协商依据,也使大量的物业纠纷难于调解。



如何化解当前物业管理中的各项纠纷?笔者认为应强化政府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,如完善住宅小区设计规划标准;严格审查小区建设配套设施,并明确其权属;加强对建设规划、水电配套的验收及建筑物在建过程的管理。





业主购买房屋,在很大程度上是购买居住环境。倘若规划随时变更,将直接引起房屋价值的升降。因此,有关部门要完善城市建设规划管理,对住宅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和房屋用途应予公示,让购房者明晰所购房屋环境的规划情况。



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应介入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,指导业主行使自我管理的权力,处理日常的物业管理纠纷,维护辖区内的正常生活秩序。而作为街道办事处属下的社区居委会,要协助业主依法维权,加强政府与业主的沟通与联系,保障业主和居民实现真正的自我管理。



与此同时,根据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能力和既往服务水平,严格物业管理准入机制,加大巡查力度,建立企业信用档案,为业委会选聘物业公司提供信息,并尽快出台物业企业的接、撤管办法,规范新旧物业管理权的移交程序。